极其恶劣的欺诈行为(包括证据图片)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1:16:00 做记号
    山东省日照市极其恶劣的欺诈行为和造假舞弊行为

       骗取预付款和一房两卖的欺诈犯:山东省日照市金鹏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房产),机构代码:86311521-7;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山海天太公一路8号;法人代表:林文坤,公司董事长;
       骗子律师:荣国君,日照市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日照市黄海二路19号(五楼)。
       违法法官:法乐红等,日照东港区法院、日照中院等。
       受害人:李守孝,身份证:370919196308033758,莱芜市钢城区特钢路138号。
      
       1、当事人李守孝购房被欺骗过程:
       2007年2月27日,李守孝与金鹏房产签订《中兴广场房屋预售协议书》(证据1号),同时首付总房款的90%,即¥229500.00元(证据2号),协议书约定金鹏房产于2007年8月31日交房。2007年7月2日,李守孝与妻子李新文来到金鹏房产中兴广场售楼处(车票为证),要求签正式合同并增加李守孝之子李鹏冲名字,售楼小姐说可以增加李鹏冲名字,但暂时没有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时交余款并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行;2007年10月上旬李守孝在深圳接到金鹏房产的电话通知后,李新文和母亲于2007年10月15日到金鹏房产中兴广场收房并交房屋余款(车票为证)。由于金鹏房产突然无故增加6.49平方米(证据7号),李新文与母亲到日照房管局投诉金鹏房产的欺诈行为(房管局签收的投诉材料,证据6号),房管局答应调查处理,让李新文先回家等处理结果;2008年1月2日,李新文打电话到日照房管局法规科,谢女士说,以房管局测绘院的测绘结果为准。2008年1月7日李新文与母亲到房管局(以车票为证),房管局法规科科长和宋局长接待,宋局长解释说:面积超出但不多于3%的由购房者支付,超出3%的面积应由开发商负担;在法规科的协调下,李新文与母亲到中兴广场售楼处签合同,但发现合同文本内该由购房者填写的条款内容已由金鹏房产填写完,而该由金鹏房产填写的条款内容反而没有填写(复印件,证据3号);按调解结果,当李新文提出部分条款需要更改时,但林文坤和销售经理刘小姐不在现场无法更改;第二天,李新文与母亲带着此未签字的合同到房管局法规科咨询、说明后,法规科科长打电话要求林文坤到房管局签合同,而林文坤要求李新文到中兴广场签合同,李新文与母亲马上赶到中兴广场,但售楼小姐说林文坤和经理刘小姐刚去临沂市出差,几天后才回来;无奈,李新文与母亲又回到房管局法规科说明情况,法规科科长说了一句“怎么会这样呢”;没有办法,李新文与母亲只好回到莱芜市,等待两经理出差回来。李新文回家后,一直没有得到金鹏房产的通知,无奈,因没有时间来回跑,李守孝与李新文商量后,只好答应金鹏房产的欺诈要求,多支付此6.49平方米的相应款项。2008年3月12日,李新文到日照中兴广场售楼处付清房款余款和无故增加的6.49平方米的款项41991元、维修基金5430元、功能开通费3160元、办证费6822元,共计57403元(证据2号)。签合同时,发现金鹏房产拿出5份合同文本,其中2份已由日照市民侯兆清签字,金鹏房产盖章,合同签订日期是2007年2月3日,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金鹏房产说候兆清已经退房。李新文要求签一套完整的六份合同文本,便拿着这5份合同文本与销售经理刘小姐及另一售楼小姐到日照房管局合同科换取新合同文本,合同科李科长看到侯兆清签订的合同文本后,便打电话给房管局前台大厅查询,查询结果是侯兆清的购房已备案;李科长问刘小姐:“为什么一房两卖?”(李新文在此第一次听到一房两卖这个词),刘小姐拿不出侯兆清的退房证据,则李科长要求金鹏房产与侯兆清出具书面材料陈述理由并到房管局办理退房手续;来到大厅,刘小姐说“两份合同就可以办房产证”;李新文又回去咨询李科长,两份合同是否能办房产证,李科长说:“你办了房产证,房屋也不是你的,因为别人备案在先,房屋是别人的,别人必须先办理退房手续,才能给你换新合同文本”;之后,李新文和一售楼小姐回到中兴广场售楼处,金鹏房产中兴广场售楼处出具证明(李守孝提供的证据4号)后;当天下午,李新文、刘小姐、一售楼小姐拿着上述书面证明一同到合同科,李科长看后并指示李新文和刘小姐到房管局208室孙局长办公室询问如何办理,孙局长要求金鹏房产与侯兆清必须带着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同到房管局办理退房手续;出来房管局后,刘小姐又说两份合同就能办房产证,但李新文坚持签订六份完整合同,刘小姐给侯兆清打电话,侯兆清不接;李新文与售楼小姐一同回中兴广场售楼处,刘小姐没有回去;然后售楼小姐给侯兆清打电话,侯兆清回答说在外地出差,问他何时回来,他不明确回答,说不知道。没办法,售楼小姐让李新文回莱芜,待金鹏房产办好后,再打电话让李新文来。在之后的35天内,李新文到中兴广场2次和多次打电话主动催促金鹏房产尽快办理侯兆清的退房手续,但金鹏房产故意拖延、迟迟不办(固定电话证据8号):如2008年3月20日,李新文打电话给中兴广场售楼处询问,没有结果;2008年3月24日,李守孝从深圳打电话给中兴广场售楼处询问,没有结果;2008年3月28日,李新文打电话给中兴广场售楼处询问,没有结果,之后,便打电话给日照房管局法规科科长和合同科李科长询问情况,李科长说:金鹏房产还没有办理退房手续;2008年4月2日,李新文打电话给中兴广场售楼处询问,仍无结果后,便打电话给日照房管局合同科李科长询问情况,李科长的答复是金鹏房产与侯兆清没有办理退房手续;2008年4月2日,李守孝从深圳给林文坤打电话(手机电话证据9号),林文坤说帮着问一下;2008年4月12日,李守孝再次打电话给林文坤,林文坤说:“你打电话到销售部门,你可能不了解情况”,李守孝向林文坤说明了详细情况,并要求林文坤积极处理,林文坤的答复是“好,知道了,知道了”。李守孝辞工后(有辞工证明:证据28号)于2008年4月13日从深圳赶回山东省莱芜市(有火车票证明),并和李新文于2008年4月16日赶到金鹏房产中兴广场(车票证明:证据29号),要求金鹏房产办理侯兆清的退房手续和办理李守孝购房的权属登记,售楼小姐不给办理,打电话给刘小姐,刘小姐说有事不能过来,李守孝用手机和售楼处的座机几次给林文坤打电话,林文坤不接,李守孝给林文坤发信息“林总,我是李守孝,现在中兴广场等你早点过来帮忙处理合同问题,多谢!”,林文坤也不回复;李守孝给侯兆清打固定电话(侯兆清签订的合同书内有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侯兆清就在日照家里,但不来,再次打电话,侯兆清不接;李守孝要求公司派车去接侯兆清到房管局办理退房手续,公司不派;无奈,当天下午,李守孝和李新文拿着金鹏房产于2008年3月12日出具的证明(证据4号)和从侯兆清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49139的合同文本上手抄侯兆清的个人资料(证据5号)后到房管局合同科咨询,合同科李科长说:金鹏房产还没有办理侯兆清的退房手续。接着李守孝与李新文到日照消费者协会咨询,说明情况并出示已有的证据后,包括4号证据,消费者协会的任主任出具证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主观故意欺诈,一倍赔偿”(证据19号)。于是李守孝于当晚写了“诉讼申请(案情经过)”(证据10号),第二天,即2008年4月17日到日照东港区人民法院起诉金鹏房产;因不会写起诉书,正在发愁时,一熟人介绍认识了荣国君律师,便由荣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签订全权代理合同(李守孝提供的证据12号),荣律师写出起诉书,2008年4月18日本起诉案(2008)东民一初字第1200号立案成功;同日,李守孝给律师8000元代理费和4000元财产保全费。到起诉立案时,李守孝也无法实现协议目的,没有得到房屋实物,甚至无法实现在房管局办理物权所属,连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有签定成。
       (待续)谢谢各位的支持和帮助! 李守孝,2011-12-26日。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4:04:50 做记号
      (续) 2、本起诉案立案后所发生的事实过程介绍:
       2008年4月17日李守孝与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荣国君签定全权代理合同(2008)陆海律民字第19号(证据12号);2008年4月18日, 李守孝给律师8000元代理费和4000元财产保全费,由荣国君代为办理财产保全申请(李守孝提供的证据16号),保全金额为60万元, 李守孝于2008-4-19日回莱芜市,24日回到深圳.荣国君于2008-4-28日发给李守孝如下手机信息(证据54号):
      信息1、 2008-4-28日下午16:16分: “李工,今天把金鹏公司的帐户全部查完,包括基本户,临时户共计12个,基本户在建行日照分行查封4.95万元,冻结该户.临时户工行查封1.85万元,农信社查封9.5万元,别的户没钱,定于5月20日上午8时开庭.”
      信息2、2008-4-28日下午16:34分:(因我申请保全60万,律师告诉我查封的存款远远不足,所以要求查封房屋,律师回答:) “查封房产是可以的,但需要我们提供该公司没售出的楼房门牌编号.临沂因在外地,法院需要我自己提供帐户.另因该公司基本户被冻结57万元,其给法院打过电话,愿意协调处理.”
      信息3、2008-5-1日晚20:45分:(我问,既然冻结57万元,为什么只有4.95万元? 律师回复:)“因为建行帐户冻的是57万元,虽然临时没有这么多,但只要钱进基本户就能封住,和拟查封房产相加则属超标的查封,这是法院的意见而不是我的意见.我当然愿意查的.”
      信息4、2008-5-2日下午16:13分:(我认为金鹏房产已知道建行帐户被冻结,不可能再往此帐户存钱,所以继续要求查封房屋,律师回答:)“我知道,我得找法官协调,关键是基本户冻结的57万元,我回去后和法官沟通一下,再到房管局查一下档案,看看怎么办好吗.我理解你们的心情,请你们也理解我,我是律师不是法官.”
      信息5、2008-5-4日上午10:19分(我要求查封中兴广场售楼处,要求律师保留其到房管局查询的记录或证明,律师回复:)“李工,中兴广场售楼处265平米,每平方8900元,价值是230万元,查封属超标的,五搂一套148平米的住宅拟查封,有何意见给我回话.”
      信息6、2008-5-4日中午12:25分(我要求查封148平米的房屋,并要求提供法官的电话号码,律师回复:)“我还在找谁是主审法官呢,马庭长今天上调中院,案件转在庭长处,还没有分配.”
      信息7、2008-5-4日下午16点左右荣律师的电话,要求写一个个人通知给他,解冻建行55万元,我说已封住总共才16万多元,只解冻44—45万元,律师又说农信社查封9.5万元是写错误,应是9500元;律师说必须解冻55万元,因为房子价值比这还高.所以李守孝于2008-5-4日下午,按照荣国君律师的要求,写了解冻55万元同时查封148平米房屋的通知.并传真给荣律师,见证据14号
      信息8、2008-5-5日下午18:43分(我询问查封房屋的情况,律师回复)“在和法官吃饭,今天在法庭一天,上午打好裁定书,下午找院长签字不在,定好明天上午去法院和房管局.”
      ……
       李守孝原定第一次开庭时不回来,通过上述信息交流后,决定参加开庭,于2008-5-19日上午,李守孝和李新文到日照房管局合同科,要求合同科给出具一个证明,证明李新文积极主动催促金鹏房产办理侯兆清的退房手续和换取新合同文本的情况,李科长说单位有规定,不能给李守孝个人出具证明,但科长承认这个事情,也承认有一份侯兆清的合同在房管局备案,也承认侯兆清本人和金鹏房产来房管局办理了退房手续并换取了新合同文本,并答应说:李守孝和律师来取证,他以个人名义说明情况,李科长说的详细情况见李守孝提供的录音证据26号及文字说明;下午, 李守孝和李新文到荣律师办公室,律师给了李守孝关于房屋查封的民事裁定书(2008)东民一初字第1200-4号,李守孝要关于冻结银行帐户存款的民事裁定书或通知,律师让李守孝向法官法乐红要;于2008年5月20日第一次开庭时, 李守孝向一审法官法乐红要,而法乐红让李守孝向律师要,就这样李守孝一直没有得到关于银行存款冻结的裁定书。第一次开庭时,法官、李守孝的律师荣国君已站在被告律师的观点上:即使签了合同,退了钱,就等于退了房。而李守孝当时的观点是:签了合同后,退了钱,并不代表退房,房管局还备案,物权有所属,只有办理退房手续,消灭物权所属,才算退房。由于观点的不同,所以李守孝于2008年5月21日上午先到房管局合同科复制侯兆清的旧合同文本,合同科李科长说,旧合同文本已销毁;李守孝有些担心,便打电话给荣律师来取证,荣律师说没有空,在李守孝的强烈要求下,荣律师和李守孝、李新文于当天下午约4:20分左右到日照房管局取证,荣律师和李新文各自手抄了相同内容的金鹏房产为侯兆清办理退房手续的退房申请及房管局领导孙文平“同意,2008年4月23日”的签字内容,同时李新文手抄了候兆清于2008年4月18日写的退房证明,(退房手续证据11号包括候兆清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金鹏房产的申请及房管局长的同意签字及时间);因旧合同已被销毁,所以李守孝、李新文、荣律师到房管局宋局长办公室说明情况,并了解一个观点:在退房款后,但合同还在房管局备案,没有办理退房手续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是谁的?宋局长答复:是备案人的;详细情况见李守孝提供的录音证据27号及文字说明。李守孝后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便更加确立了观点: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物权所属确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李守孝对荣律师产生怀疑,自己记录一些庭审的情况和律师为李守孝处事的情况,通过对一些事情的充分核对总结,认为荣律师已不为李守孝的利益着想,于2008年6月17日上午,在荣律师办公室,与其商量并解除了与荣律师的全权代理合同;6月17日下午,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法乐红(证据13号)。同时,法官法乐红拿出金鹏房产更改关于财产查封的申请,法乐红用手遮挡着内容说:本来查封一套房屋,但房管局查封了整栋楼房,影响其它房屋的销售,所以金鹏房产提出申请,更改查封的房屋,现查封007号楼一个门头,约50万元;李守孝没有看到申请的内容便按照法官指定的位置签字同意(此时李守孝还非常相信法官);李守孝回到旅馆后查看民事裁定书(2008)东民一初字第1200-4号和中兴广场布置图后,发现裁定书查封一套房屋而不是整栋楼,且中兴广场布置图上没有007号楼,此时,李守孝感觉受骗,马上赶到法院找法官法乐红,一女同事说法乐红到医院看病去了;这位女法官将法乐红手机号码给李守孝,李守孝给法乐红打电话,说明情况并表明不同意变更;法乐红还说:“他敢骗我吗!”李守孝于2008年6月18日上午8:00赶到法院,将签字无效的通知交给法乐红(证据25号),法乐红说:“不用了,将签字划掉就行”。 李守孝刚划掉了申请上的签字(证据57号内),金鹏房产的售楼经理刘小姐到法官办公室来取此申请,李守孝还与她打了招呼。在李守孝划掉签字,不同意解冻的情况下,法乐红仍然偷偷作出了裁定(2008)东民一初字第1200-3-1号,解冻了520438.23元的现金存款,日期为2008年6月17日,送达金鹏房产和银行的通知是2008年6月19日,没有送达李守孝(见证据57号内和首页的说明);
       另外,由于律师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官提供手抄的退房手续,李守孝于2008年6月9日到日照,提交11号证据时(金鹏房产为候兆清办理的退房手续),法官说,第二次开庭时提交就行;李守孝了解房屋的市场情况后(证据30号),于2008年6月17日到法院通知关于李守孝与荣律师解除合同的事情时,李守孝问法官法乐红关于法院取证的情况,法乐红说还没有取证,问李守孝是否还需要取证,李守孝说“既然已经写了申请,还是取证为好”。 李守孝当时感觉法院还没有取证,已超出了法官自己规定的取证期限,所以李守孝在第二次开庭质证时(2008年6月26日)特别注意法院取证的时间是2008年6月23日;这也是李守孝发现法官法乐红在第三次开庭判决时(2008年7月14日)偷偷更换取证、取证时间也更改了的依据。一审判决时,李守孝已发现法乐红以偷换后的证据为依据进行判决的。
       (待续) 谢谢有良知国民的关心和支持! 李守孝、2011年12月26日。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4:06:11 做记号
      (续)
       在本上诉案(2008)日民一终字第578号立案后, 李守孝到日照中院立案大厅复制一审卷宗时才发现日照东港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德健于2008年4月25日依法作出了财产保全60万元的三个民事裁定书,(2008)东民一初字第1200-1/2/3号,分别冻结工行日照市东港支行1616020019200045307帐号下存款18086.59元、日照市东港区农信社91102000020100138686帐号下存款9533.51元、建行日照分行37001718808050004215帐户下存款570000元;三个民事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李守孝的代理律师荣国君(见57号证据内的送达回执);也发现法官法乐红作出的解冻现金存款的民事裁定书(2008)东民一初字第1200-3-1号偷偷解冻52万多元,没有通知李守孝;并没有看到关于房屋查封的民事裁定书(2008)东民一初字第1200-4号,房屋查封是假的,整个卷宗内找不到此裁定书;同时还发现一审法官法乐红偷偷更换建行日照分行的银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回执、毁灭建行日照分行的银行协助查询存款通知回执、更改庭审笔录等十多项违法行为……
       写到这里,大家也就知道一审的判决结果!本人上诉后,日照中院再审法官没有质证和没有认证大部分证据、没有查清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等,判决(2008)日民一终字第578号维持原判,并对金鹏房产与法官法乐红、律师荣国君恶意串通损害李守孝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让李守孝另行处理。
      3、向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人李守孝与被申请人日照市金鹏房产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一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日民一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鲁民再字第326号民事裁定,指令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李守孝不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再审(2010)日民再终字第1号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曾于2010年10月11日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分流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再给省高院一次纠错机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民监字第6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省高院听证程序违反民法规定,只一个法官参加听证;驳回通知书只写出审查相应申请书(证据资料88号)内八项事由中的二项,且没有审查清楚,只承认“对此申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住房先行出卖给他人”,而没有查清何时注销这个“先行出卖给他人”的有效合同,对于金鹏房产的多个欺诈事实均没查清,对于金鹏房产与一审法官、李守孝的原代理律师恶意串通,损害李守孝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没有审查;此驳回通知书没有提及山东省高院作出(2009)鲁民再字第326号民事裁定,指令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没有写出对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再审(2010)日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审查情况;此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审查法官没有署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李守孝不服(2011)鲁民监字第6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25](2008-12-01日生效)第十条,对“新的证据”的解释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再次于2011年5月3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依法改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做出任何裁定!
       另外:与律师的代理合同纠纷案已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去催促过六次了,目前还没有得到任何裁定。
       (待续) 谢谢有良知国民的关心和支持! 李守孝、2011年12月26日。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4:09:56 做记号
      (续)附:李守孝提供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资料清单。
       注明1:一审时提交证据:1#~19#; 二审时提交证据:1#~33#、49#~63#;三审时提交:下列证据中79#之前证据及资料;
       注明2:78#为三审时的证据清单索引,对各个证据的来源时间、地点、内容、提交目的等一一作出说明;
       注明3:2010年10月1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分流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5日李守孝转给省高院再审申请书的同时,提供下列清单中88号之前的所有证据;
      1#、《中兴广场房屋预售协议书》复印件1份,2页; 原告和被告于2007-2-27日签订协议书;
      2#、房款收据复印件1份,2页;
      3#、李守孝与日照金鹏房产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19页;
       注:金鹏房产因无故增加6.49平方米,李守孝向日照房管局投诉时复印;第7页有李守孝首付款内容。
      4#、日照金鹏房产于2008年3月12日开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1页;
       注明:金鹏房产自己承认原购房者购买涉案楼房于2008年3月12日还没有办理退房手续;
      5#、侯兆清的个人资料手抄复印件1份,1页;(来源于侯兆清与日照金鹏房产签订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49139)
      6#、日照房管局关于投诉材料签收证明复印件1份,1页;
      7#、日照金鹏房产开具的无故增加6.49平方米及其它费用清单复印件1份,1页;
      8#、李守孝家用固定电话打出通话清单复印件1份,2页(2008年3月和4月份);
      9#、李守孝手机电话打出通话清单复印件1份,1页;
      10#、案情经过复印件1份(原名称为诉讼申请),7页;
      11#、日照金鹏房产为原购房者候兆清在日照房管局办理的正式退房手续手抄复印件和旁证1份,23页;
       注明:日照房管局领导在金鹏房产正式退房申请上签字同意的日期是2008年4月23日,我和律师荣国君取证的日期是2008年5月21日.和退房旁证(20页).
      12#、李守孝与荣国君律师的合约1份,1页;
      13#、李守孝与荣国君律师解除合约,给法院/法庭的通知复印件1份,1页;
      14#、李守孝传真给荣国君律师解冻55万元及查封房屋的通知1份,1页;(被骗写的);
      15#、李守孝由法院协助取证申请书复印件1份,1页,(荣律师写的内容, 李守孝签字的);
      16#、财产保全申请书1份,1页,及民事裁定书(2008)东民一初字第1200-4号1份,2页;
      17#、李守孝保全延期申请1份,1页;
      18#、一审案(2008)东民一初字第1200号审理案情总结复印件1份,6页;
       注明:原告在一审时已提出房屋增值补偿、精神损伤补偿及误工补偿等.
      19#、消费者协会咨询材料1份,1页;
      20#、被质证过的法院原取证简单记录1份,2页;
      注明:质证后我要复印或手抄,一审法官不允许,所以我回宾馆后自己记录下来.
      21#、原告自己的一审三次庭审记录复印件(每次开庭后自己记录的);
      22#、法乐红法官偷偷更换后的法院取证证明手抄件1份,1页;
      注明:一审判决后我要法院取证证明,一审法官只允许手抄,所以我手抄下来.
      23#、我于2008年7月21日在石臼法庭,二次庭审记录的手抄件1份,2页;
       注明:在江秦院长打电话后才允许查阅,不能复印,一审法官不断催促,所以手抄部分笔录.
      24#、难以理解的法乐红法官行为记录1份,6页;
       注明:这是在复制一审卷宗发现更多的法官法乐红违法行为之前的记录.
      25#、原告对查封房屋更换的签字无效的通知1份,1页;
       注明:发现了法官的欺骗后,及时写的通知.
      26#、第一录音及内容说明1份,3页;录音时间:2008年5月19日,一审第一次开庭前一天;
       注明:日照房管局合同科李科长承认原购房者侯兆清购买涉楼房曾在房管局备案等.
      27#、第二录音及内容说明1份,4页; 录音时间:2008年5月21日,一审第一次开庭后一天;
       注明:日照房管局领导承认为原购房者侯兆清购买涉楼房在房管局办理退案手续等.
      28#、误工费补偿的证据和法律依据1份,4页,包括辞职证明和工资单证明;
      29#、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邮递费等票据清单1份, 元;
       注明:在二审提交的基础上,再增加二审后的票据到再审开庭时的票据.
      30#、房屋增值补偿的证据理由和法律依据1份,3页,包括房屋市场调查;
      31#、精神损伤补偿的理由和法律依据1份3页,及病历1份;
      32#、原告申请法院取证,质证过的证明与更换后未质证证明分析对比2页,内有五项不同;
      33#、二审过程提供两个录音证明具有新证据作用的法律依据和上诉人对法院的建议,1页;
      40#、李守孝上诉状复印件1份,4页;
       注明:在上诉状内早就提到法官偷换证据的严重违法问题,但中院二审法官不审理;
      41#、一审判决书(2008)东民一初字第1200号1份,7页;
      49#、李守孝在一审二审过程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清单索引(A、B、C、D)1份,4页;
      50#、李守孝在一审二审过程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清单(1#~33#证据)1份,33页;
       (待续)谢谢各位! 李守孝、2011年12月26日。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4:11:49 做记号
      (续)
      51#、2008-10-8日保全延期申请1份,1页;
      52#、向日照中院提交撤销解冻申请1份,1页;(以邮递单为证);
      53#、2008-9-16日写给日照中院的通知1份,1页; (以邮递单为证);
      54#、荣国君发给我的手机信息及确认情况1份,4页;
      注明: 荣国君签收裁定书(2008)东民一初字第1200-1/2/3号不给我,而发手机信息欺骗我,并欺骗我写出解冻通知,是法官、律师和金鹏房产公司恶意串通的证据;
      55#、二审开始,上诉人李守孝增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1份,8页;
       注明: 为请求日照中院审理确认一审法官严重违法行为提供事实理由证据;
      56#、上诉人二审审理案情总结1份,10页;
      57#、一审正卷卷宗(1)(2)部分复印件1份,45页, 也是一审法官法乐红严重违法证据;
       注明: 我于2008-9-2日在日照中院立案大厅复印;
      58#、我于2008-10-10日向日照中院申请开庭审理,(是中院2008-10-9日第一次开庭之后,原因:合议庭两位法官没有出庭);
      59#、给日照中院民一庭庭长的个人观点和态度1份,1页; (以邮递单为证).
      60#、我于2008-10-11日写给日照中院院长的信件复印件1份,1页; (以邮递单为证).
      61#、我于2008-10-22日写给日照东港区法院院长的信件复印件1份,1页; (以邮递单为证).
      62#、我于2008-10-23日写给日照中院主审法官阳城庭长信件复印件1份,1页(以邮递单为证).
       注明:请主审法官调取(2008)东商初字第1978号一审庭审笔录参考;
      63#、我于2008-11-2日写给日照中院院长的信件复印件1份,1页; (以邮递单为证).
      64#、上诉案二审判决书(2008)日民一终字第578号1份,8页;
      66#、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的【2008】高检控信复字第2050号复印件1份,1页.
       注明: 我投诉一审法官法乐红审理(2008)东民一初字第1200号时的严重违法行为.
      71#、2008年12月4日山东省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08)鲁民申字第1980号,1页;
      72#、(2010)日民再终字第1号立案时提交的再审申请书,1份7页;
       注明:内附加案情经过、上诉状部分内容和证据清单索引(56个证据);
      74#、我与原代理律师荣国君诉讼案(2008)东商初字第1978号一审庭审笔录1份,11页;
      77#、山东高院民事裁定书(2009)鲁民再字第326号,1份,2页;
      78#、(2010)日民再终字第1号审理时提交的证据清单1份,19页;
      79#、(2010)日民再终字第1号审理时陈述的案情总结1份,8页;
      81#、日照中院审判监督庭签收诉讼材料清单,1份,1页;
      82#、2009年12月12日邮递给日照中院审监庭再审用的五十四证据资料的信件说明1份2页;
      83#、日照中院审判监督庭签收的录音证据U盘证明,1份,1页;
      84#、关于日照中院依职权调取原购房者侯兆清退房手续证据的个人意见补充说明1份,2页;
      85#、(2010)日民再终字第1号案的两次庭审笔录,1份,116页;
      86#、(2010)日民再终字第1号案的再审判决书,1份,28页/每份;
      87#、关于商品房预售:预售合同和正式合同的签字程序及办理房产证程序的证据(预售时签3份,交房时再签3份),2份,34页;
      88#、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书,27页/每份;
      91#、山东省高院听证通知复印件,2010年11月17日,1页;
      92#、(2011)鲁民监字第69号,2011年4月18日山东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复印件,1页;
      93#、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书及证据、资料清单索引,22页;
       注明:按照最高法院要求,附加光盘一个,内有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书,一、二、三审判决书,山东省高院第一次裁定(2009)鲁民再字第326号,山东省高院(2011)鲁民监字第6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录音证据26号、27号,及录音证据的文字说明;
       (待续)谢谢各位! 李守孝、2011年12月26日。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4:17:05 做记号
      (续)看看前面提到的4号证据:金鹏房产自己都承认于2008年3月12日,还没有到日照房管局办理原购房者候兆清的退房手续,这时,已是李守孝购买涉案楼房一年多的时间了。
      
      已是李守孝购买涉案楼房一年多的时间了
      李守孝提交的4号证据。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4:20:22 做记号
      (续)再看看日照消费者协会在听取了李守孝的购房过程和看了证据后,给李守孝的建议:
      
      给李守孝的建议:
      日照消费者协会提供处理意见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4:22:39 做记号
      (续)再看看金鹏房产给李守孝的交房款余款的通知条,内有无故欺诈6.49平方米的钱:图片内第一项。
      
      49平方米的钱:图片内第一项
      金鹏房产提供交房款余款的通知条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4:29:05 做记号
      (续)再看看金鹏房产给李守孝的交房款余款的通知条,内有无故欺诈6.49平方米的钱:图片内第一项。
      
      49平方米的钱:图片内第一项
      房产公司给的交房款余款的通知条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4:33:15 做记号
      (续)再看看李守孝于2008年3月12号发现金鹏房产一房两卖的欺诈行为后,在35天内用固定电话催促金鹏房产尽快办理候兆清的退房手续的电话记录(手机记录也有,略):
      
      略):
      催促金鹏房产办理退房手续和询问发管局的固定电话记录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4:35:34 做记号
      (续) 李守孝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完全证明金鹏房产有六项违法行为:
      1、金鹏房产骗取预付款的欺诈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包括无效合同法律依据)
      金鹏房产与李守孝于2007年2月27日签订《中兴广场房屋预售协议书》,李守孝按约交纳房款,履行了合约义务;而金鹏房产按约应于2007年8月31日交房,到起诉案第一次审理的2008年5月20日,金鹏房产一直没有履行合约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中兴广场房屋预售协议书》是无效的.金鹏房产的行为也符合《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3-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令第50号发布)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第(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其他人住进新房半年了,而我还没有得到实物房子。
      2、金鹏房产一房两卖,主观故意欺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包括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
       金鹏房产于2007年2月3日将涉案房屋卖给本市市民候兆清,于同月27日又将涉案房屋卖给李守孝;在李守孝诉讼金鹏房产故意欺诈之后,于2008年4月23日,金鹏房产才速速办理了侯兆清的退房手续(证据11号);金鹏房产的行为符合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4-28,法释7号)第九条。属于欺诈行为。
      3、金鹏房产故意拖延迟迟不办,继续欺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李守孝于2008年3月12日发现金鹏房产有一房两卖的欺诈行为后,通过多次打电话和到中兴广场的形式,积极主动催促金鹏房产尽快办理侯兆清的退房手续,在长达35天的时间里,金鹏房产迟迟不办,故意拖延,想拖出诉讼时效期;金鹏房产的行为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2004-3-12日)第六条【 …… 经营者在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向其提供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两次以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但经营者能够证明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超过时限的除外.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4、金鹏房产的 6.49平方米的欺诈事实及法律依据:
      金鹏房产无故增加6.49平方米,又拿不出合理依据,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的知悉权] 、第十条[公平交易权] 、第十八条[保证消费者安全义务],金鹏房产的行为属欺诈消费者行为;也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4-28日)第十四条的规定,属欺诈行为; 也符合<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3-15)第三条,是属欺诈消费者行为。
      5、金鹏房产违背<合同法> 的法律依据:
      不仅仅金鹏房产与李守孝签定的购房协议书是无效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对这一协议书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且金鹏房产于2008年3月12日提供给李守孝的5份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有2份是候兆清签字的文本,另外3份该李守孝填写的内容,由金鹏房产填写完,而该金鹏房产填写的,其没有任何填写,金鹏房产的行为也违反《合同法》第三条[平等原则]、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第五条[公平原则]、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的知悉权]、第十条[公平交易权]、第十八条[保证消费者安全义务],金鹏房产的行为属欺诈消费者行为;所以李守孝没有在具有多处违背《合同法》的合同文本上签字。
      6、金鹏房产与一审法官法乐红及荣律师恶意串通,损害李守孝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李守孝起诉金鹏房产欺诈行为后,金鹏房产与一审法官法乐红和李守孝的原代理律师荣国君恶意串通,损害李守孝合法权益;一审法官偷偷解冻存款52万多元、房屋查封也是假的、偷换证据、偷改庭审笔录、偷改送达回证等14项违法行为(二审、再审时提交过),见证据57号和一审判决书;一审法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守孝的原代理律师荣国君严重违背《律师法》第二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三款【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窜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待续) 谢谢各位! 李守孝,2011-12-26日。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4:37:06 做记号
      (续)
       金鹏房产与一审法官法乐红、律师荣国君恶意串通,损害李守孝合法权益的主要违法行为:
       1.取证违背取证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于2008-5-20日一审第一次开庭时,一审法官要求取证期限为15天,一审正卷卷宗(2)第38页;申请书日期为2008-5-20日, 法官的实际取证日期2008-6-23日,偷偷更改的证明日期是2008-6-24日, 取证日期超出自己的15天规定;
       2.取证后违背证据原则(证据规定第五十一条)。不提供给申请人出示并质证,不允许申请人复制和手抄(2008-6-26日我曾向一审法官要求);
       3.偷偷更换所取证明。原取证内容和申请要求是相符合的,而更换后的证明内容与申请要求是答非所问;可见证据57内的取证申请书内容要求和更换后取证证明的内容;更换前后两证据有六项不同,见32号证据内说明;
       4.与李守孝的原代理律师及金鹏房产恶意串通, 损坏李守孝合法利益。容律师向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内容,欺骗当事人写出解冻通知,律师说是法院意见而不是律师意见。见前面的律师发给我的手机信息证明54号、一审卷宗复印件57号和(2008)东民商初字第1978号一审庭审笔录证明74号;
       5.隐瞒民事裁定书 (2008) 民事裁定书1200-1/2/3号, 不送达当事人李守孝,见证据74号(律师说:虽然签收送达回执,由于法官打印少了,没有给律师这些裁定书;违背《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6.毁灭证据: 毁灭建行日照分行的银行协助查询存款通知回执,正卷卷宗(2)内没有此回执;
       7.偷偷更换建行日照分行的银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回执,法官的填写日期2008-4-28日、建行日照分行印章日期2008-4-25日和民事裁定书生效日期2008-4-25日便一目了然;
       8.民事裁定书(2008)东民初字第1200-3-1号,偷偷解冻所查封的建行日照分行37001718808050004215帐户下存款52万多元, 不送达当事人李守孝;违背《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再审判决书(2010)日民再终字第1号已承认);
       9,房屋查封是假的: 隐藏民事裁定书(2008)东民初字第1200-4号,一审正卷卷宗内没有此民事裁定书;(再审判决书说放在一审副卷卷宗内,但一审是独审法官审理,一审副卷不存在);
       10.偷偷更改庭审笔录: 一审第一次庭审笔录上我们的手印没有了, 至少有四处更改; 一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也有部分更改; 见证据55#,二审增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内的说明;
      11.把原告李守孝提供的证据3#---李守孝未签字的合同文本,作为被告与原购房者侯兆清没有签字的合同文本使用,高明的转化; (注明:此证据内第七页有李守孝的首付款金额内容).见证据3号和41号一审判决书(2008)东民一初字第1200号第5页第1~2行;
       12.违背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证据材料的编排和法院签收],不签收原告提供的证据,拒收原告提供的证具清单;庭审笔录也没有记录,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13.一审判决书内均不提及李守孝提供的金鹏房产欺诈行为的证据4号、10号、11号、19号, 也不提及重要证据7号、8号;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14.一审判决书内没有提及关于冻结银行帐号存款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2008)东民一初字第1200-1/2/3/4号,也没有记载关于解冻银行帐号存款52万元的民事裁定(2008)东民一初字第1200-3-1号,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日照市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荣国君律师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
      1, 签收了三个民事裁定书(2008)东民一初字第1200-1号,-2号,-3号,关于冻结银行帐户现金存款的,故意不向被代理人提交;
      2, 明知冻结的是现金60万员,却欺骗被代理人,说只冻结4.95万元,并且让被代理人写出解冻55万元的通知;
      3,作为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内容是非常了解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字生效后,不管是否在房管局备案,房屋权属已确定,要退房,就必须按照物权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而荣国君和法官都说:退了钱就算退了房;
      荣律师收取了代理费,而背离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良心何在!道德何在! 历史是自己写的啊!
      (待续) 谢谢各位! 李守孝,2011-12-24日。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4:45:11 做记号
      (续)看看日照东港区法院法官法乐红伪造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 里面只有银行的印章时间2008-04-25日是正确的,因无法更改,复印上去的;法官填表的时间是2008年4月28日,与印章时间相互矛盾。(民事裁定书的生效时间是2008年4月25日,见后面的图片)。同时看看银行收到民事裁定书的签收《送达回证》的时间和法官填表的时间的先后。
      
      
      同时看看银行收到民事裁定书的签收《送达回证》的时间和法官填表的时间的先后
      左侧为《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右侧为送达回证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4:50:42 做记号
      (续)为更清楚一些,重传一下《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是法官伪造的,只是银行印章时间是真的。(后面还传裁定书的有效时间)。
      
      (后面还传裁定书的有效时间)
      《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4:54:16 做记号
      (续)看看日照东港区法院作出的冻结建行某账户下存款的民事裁定书,生效日期2008-04-25日.
      
      生效日期2008-04-25日
      裁定书生效时间为2008年4月25日。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4:59:42 做记号
      (续)再看看法官法乐红伪造的民事裁定书的送达回证;民法规定,查封冻结财物裁定后应在48小时内送达;看看律师们的签字时间就可以看出,这些《送达回证》是后来法官合伙伪造的。
      
      这些《送达回证》是后来法官合伙伪造的
      原告和被告的送达回证,签收时间与裁定书生效时间差50多天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5:05:02 做记号
      (续)李守孝发现律师荣国君的欺骗行为后便与荣国君解除了代理合同,并要求荣归还律师代理费,荣国君不给,且说没有违纪违法。李守孝复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卷宗后发现了律师的违法行为证据,李守孝便起诉荣律师,起诉案为(2008)东商初字第1978号,独审法官李娟,李娟又用没有法律依据的“额度冻结”说明上述冻结57万元实际冻结4.95万元。李娟的行为是明显的袒护律师荣国君和法乐红恶意串通损害李守孝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此案,按照法定程序,李守孝已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去催促过六次了,目前最高法院还没有给答复,也已远远超出民法规定的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希望最高法院早一点给再审的裁定书。
      
      希望最高法院早一点给再审的裁定书
      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回执。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5:13:48 做记号
      (续)看看法官发了红偷偷解冻52万多元的民事裁定书,生效时间是2008-6-17日,此时,起诉案还没有判决,判决时间是2008-7-14日。前面律师发信息给李守孝说,冻结建行某账户下存款57万元,实际里面只有4.95万元,是法官和律师共同造假,目的就是为金鹏房产偷偷解冻52万多元。
      
      目的就是为金鹏房产偷偷解冻52万多元
      偷偷解冻52万多元的民事裁定书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5:15:46 做记号
      续)看看金鹏房产的退房申请及房管局领导的签字。是本案起诉之后了。
      
      
      
       申请
      
      市房管局:
      
      我公司开发的中兴广场小区002楼中单元501号房前由侯兆清于2007年2月3日购买,因其资金紧张,于2007年2月7日退房,本公司已把房款全部退还,此房已收回,与侯兆清无任何关系,假如出现问题纠纷,本公司承担责任.
      
      
      
      
      
      (没有申请日期)
      
      日照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红章。
      
      
      
      
      
       同意办理, 孙文平 08.4.23。
      
       (房管局领导的签字位置)
      
      中兴广场2#中单元501号,07年
      
      2月3日由侯兆清购买,因资金紧张,
      
      07年2月7日退房备案,合同未签字。
      
      现已对,申请备案,请孙局批示。
      
      08.4.29已派新合同。
      
      (注明:左下角的这几行小字不知是谁写)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5:22:54 做记号
      (续)上面的退房申请及房管局领导签字的情况律师荣国君也有手抄,复印的不清楚,但与上面的文字是相同的,律师的手抄件基本接近原貌。
      
      律师的手抄件基本接近原貌
      接近原貌的律师手抄:金鹏房产为候兆清办理退房申请及局长签字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5:30:25 做记号
      (续)李守孝与金鹏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已于2011年5月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还没有给是否再审的裁定书。
       因证据太多,耽误大家太多时间,就不再上传了,如有兴趣者可以联系李守孝,索取证据等资料。
       再次感谢大家的关心和支持! 也感谢大家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做点什么!
       李守孝,2011-12-26日。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7:09:41 做记号
      大家好! 请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而顶吧!声讨这些违法行为!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19:52:49 做记号
      (续)哈哈,各位晚上好!
       再上传部分证据图片,看看律师于2008年4月28日到5月5日发给我的手机信息,特别说明的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上诉案(2008)日民一终字第578号审理时,上诉人李守孝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日照中院查清金鹏房产与法官法乐红、律师荣国君恶意串通损害李守孝合法权益的行为,李守孝提交了此信息证据,并当庭与原件核对无误;在李守孝与律师荣国君的代理合同纠纷案起诉案(2008)东商初字第1978号审理时,李守孝当庭提交此证据并与原件核对无误。庭审笔录都有记载。
      
      庭审笔录都有记载
      信息证据1
      
      信息证据1
      信息证据2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20:24:21 做记号
      (续)按程序,李守孝于2008年11月底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裁定,并指令日照中院再审,李守孝不服日照中院再审(2010)日民再终字第1号的判决,于2010年10月中旬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分流给山东省高院(再给省高院一次纠错机会),山东省高院2011年4月18日作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此驳回通知书有四问题:1、没有审查法官的签名(没有名字)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没有提及省高院曾作出的裁定,指令日照中院再审及审理情况;3、李守孝提出再审的八项理由,审查法官只审查两项,且没有审查清楚;4、“对此申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住房住房先行出卖给他人,后因故退房,买卖合同撤销后,又将该住房卖给申诉人”,没有说明李守孝提供了什么证据?原购房人何时退的房?看看前面的证据,大家便一目了然了。哈哈。
      
      哈哈
      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6 21:18:51 做记号
      晚安各位!明天可以顶了!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7 09:42:41 做记号
      早上好各位! 大地作纸,行为作墨,身体作笔。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7 10:44:21 做记号
      日照金鹏房产的欺诈、律师法官的违法行为,是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的行为!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7 12:01:16 做记号
      日照金鹏房产的欺诈、律师法官的违法行为,是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行为。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7 13:03:00 做记号
      中午好各位! 身体作笔,行为作墨,大地作纸。历史记录就是这样一天一天地增加。直到生命结束。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7 14:14:33 做记号
      这些违法者目前还逍遥法外!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7 17:33:42 做记号
      这些违法者目前还逍遥法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回复说,转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处理,目前还没有结果。
      
      目前还没有结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回复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7 18:03:42 做记号
      晚上好各位!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7 19:03:41 做记号
      谢谢各位!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7 21:21:35 做记号
      各位也可到大众论坛内的大众杂谈内帖子:“山东日照市金鹏房产的欺诈行为”和天天315板块内的帖子“日照市金鹏房产欺诈、律师荣国君、法官法乐红的违法行为” 谢谢各位!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8 08:33:18 做记号
      早上好各位!李守孝与金鹏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按照法律程序已于2011年5月3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李守孝与律师的代理合同纠纷案按照法律程序已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已催促过多次,目前都没有给是否再审的裁定书,希望最高法院早一点给裁定书。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8 09:33:25 做记号
      各位也可到大众论坛内的大众杂谈内帖子:“山东日照市金鹏房产的欺诈行为”和天天315板块内的帖子“日照市金鹏房产欺诈、律师荣国君、法官法乐红的违法行为” 谢谢各位!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8 12:25:59 做记号
      中午好各位!太多了,不发了!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8 13:11:40 做记号
      中午好各位!谢谢!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8 15:56:41 做记号
      下午好各位!
  • 作者:landon98 日期:2011-12-28 18:19:58 做记号
      晚上好各位,顶贴开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