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心得]右拐------驾驶员文明素质的判断标志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0 04:10:00 做记号
    右拐------驾驶员文明素质的判断标志

      
      
      
      
       机动车右拐,我国交通法规规定,红灯亮时,在不影响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上方便通行!
      
      
      
       而我们经常见到的情况是:半路杀出来个程咬金!右拐机动车逼退或逼停行人、人力车或机动车!右拐机动车,在有或没有红绿灯的斑马线上,不让行人,不让人力车,不让直行机动车辆,直愣愣就拐过来或并线加塞车!这是典型的与横过斑马线的行人或人力车抢道!与直行机动车抢道!我们姑且称之为“野蛮右拐”行为!
      
      
      
       首先,不让直行的机动车“野蛮右拐”存在严重的事故风险!
      
      
      
       交通法规中的一个常识是:直行是爷爷!而所谓“野蛮右拐”就是逼直行让右拐,或是逼左拐让右拐,这时的直行或左拐车辆都是处在绿灯放行态,避让右拐车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若出事故,右方车辆负全责!
      
      
      
       其次,不让直行的机动车“野蛮右拐”是“缺文化少文化无文化”的集中体现!
      
      
      
       遵守交通法规是一个驾驶员最基本的驾驶常识。对一个驾驶员来说,仅仅有法规常识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仅仅是严格遵守了交通法规的驾驶员还远远不是一个合格的驾驶员!许多的驾驶员不清楚,法规之上还有什么?还有道德!还有良心!还有我们人类的我们民族的“文化”!
      
      
      
       作为一个文明社会的驾驶员,最起码的“文化”知识与行为规范是:
      
      
      
       “在享有同等行路权的情况下,机动车应该让行于行人与人力车!在机动车享有优先行路权的情况下,机动车也不应该对违规行人或人力车横冲直撞!”
      
      
      
       为什么?还问为什么吗?“以人为本”啊!
      
      
      
       一个人一生不违法易,一个人一生不作孽难!一个人一生“德容天下”难上加难!
      
      
      
       右拐------驾驶员文明素质的判断标志
      
      
      
       所谓的,“是你违规,我撞死人了也白撞”!“行人,人力车,你们敢和我撞吗”?等等,这些想法,都是完完全全错误的!都是处在“缺文化少文化无文化”而不违法“最低层次生命”的集中体现!可否“不作孽”而做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人”?可否“德容天下”而做一个“高尚的人”?
      
      
      
       在此还需要特别指出,有一种人的无耻思维是:“当我是行人、人力车一方的时候,我骂机动车不让我,当我是机动车一方的时候,我吗行人、人力车不懂规矩”!这是典型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缺文化少文化无文化”的集中体现!这种人在“最低层次生命”的最底层!
      
      
      
       “以人为本”并不仅仅是执政者要树立的观念,每一位合格的公民都应该树立这样的观念!
      
      
      
       作为一个文明社会的驾驶员,今天你让行人了吗?让人力车了吗?
      
      
      
       右拐------驾驶员文明素质的判断标志!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0 13:19:53 做记号
      看看调查结果

    看看调查结果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0 13:22:50 做记号
      蒙蒙亮的天色中,一名晨练老人在长安街上横穿人行道时被一辆汽车撞倒,事故发生后司机一脚油门加速逃离现场。3分钟之后,受伤的老人被后车碾轧致死。海淀交通支队发布协查通报,全城搜寻肇事司机。目前,办案民警已基本锁定肇事车车型和车辆特征,正在全力排查。
      
      
      
      针对这个事件,有个网友的留言,算是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想法: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下场,被撞死了吧。好多人侥幸的认为汽车就应当让人,可是机动车是正常行驶,你非要和汽车抢道,结果去西边了,还是要遵守交通规则,真爱自己的生命,不然再锻炼也顶不过汽车的。
      
      
      
      他的说法让人感觉心寒,太没有人情味了,太冷冰冰了。老人晨练无罪,老人热爱生活,才会为了身体健康去晨练的,网友将老人的晨练和顶汽车并列,实在冷漠无情。老人是闯了红灯,可是早晨那时不是车少吗,老人是看没有车才走斑马线的,有车开到,看见前面有红绿灯,是不是要减速行驶,看见有老人,就算她闯红灯,是不是也要让一让她,毕竟她也年纪那么大了,她还是走在斑马线上的!前一辆车不减速,撞伤了老人,后一辆车也是占道不让,直接碾死了老人,是,机动车是正常行驶,是没闯红灯,但是眼前有一个老人在路面,那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啊,难道看不见?就这样撞伤了碾死,还有一点对生命的敬畏吗?在司机的眼里,除了规则外,难道我们就不该对生命多一点敬畏之心,自己虽然占着这个社会规定的规则之理,我们难道就不能让让别人?和谐社会不是更提倡礼让宽容吗?
      
      
      
      社区的网友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网友认为即使老人闯红灯,司机也难逃责任,无论何时,机动车在斑马线前应该减速礼让。无论如何生命最珍贵,无论谁都要尊重生命。行人是弱者,汽车应该礼让,汽车礼让行人不会是吃亏,这只能体现对人生命的尊重,体现司机的修养,体现社会的和谐文明,如果大家都自觉这么礼让,那会少了多少交通事故?那会让多少家庭欢笑而不是沉浸在悲伤之中?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0 13:24:44 做记号
      或许有人说,不遵守交通规则,撞死白撞,我只能说,说这话的人血是冷的,他们根本没有一颗同情包容之心。无论在何时,生命第一,古时都知道人命关天,现在人更应该懂得生命的珍贵,没有命了什么都没有了,一个人有错,我们也该给他一个改错的机会,老人闯红灯不对,但是那也不能用生命来给她教训。
      
      
      
      最为让人不能忍受的是,不遵守交通规则,撞死白撞这样冷漠无情的观念竟然会深入一部分人的意识里,这太可怕了,我们生活越来越好,可是人心却越来越冷血。尊重生命,礼让行人,现代文明社会人的应有修养!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0 14:50:35 做记号
      大家注意看看调查结果!
      大家注意看看调查结果!
      大家注意看看调查结果!
      30%多啊!这个数字太令人震惊了!
      30%多啊!这个数字太令人震惊了!
      30%多啊!这个数字太令人震惊了!
      礼仪之邦的国人的思想混乱到了什么样的程度?
      礼仪之邦的国人的思想混乱到了什么样的程度?
      礼仪之邦的国人的思想混乱到了什么样的程度?
      每天抱怨政府不尊重老百姓了,老百姓自己尊重自己了吗?
      每天抱怨政府不尊重老百姓了,老百姓自己尊重自己了吗?
      每天抱怨政府不尊重老百姓了,老百姓自己尊重自己了吗?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的生命就是尊重自己的生命!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的生命就是尊重自己的生命!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的生命就是尊重自己的生命!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0 14:53:57 做记号
      “良心”丧于困境
      
      
      
      所谓“良心”,就是已被现实社会普遍认可的,并也被自己所认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
      
      所谓“良心”,是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是非、善恶和应负的道德责任的一种稳定的自觉意识。
      
      所谓“良心”,是道德情感的基本形式是个人自律的突出体现。是作为一个大写的“人”心中最内在的做人法则!
      
      所谓“良心”,给人以内在的权威与标准,来评判自身的对错,从而阻止个人去有意做恶,或劝导个人积极为善。
      
      所谓“良心”,促使个人对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作进一步深刻反省,从而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或悔过要求。
      
      所谓“良心”,其自我发现可以从个人所既有的作为中获得精神之快慰。
      
      所谓“良心”,其自我发现可以对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悔恨交加,以致觉得自己的一切都逃不过”良心“眼睛。
      
      人世间之道德生活,即是“良心”之共鸣!
      
      做好事不求别人的赞赏而只求无愧于心,是为道德生活之最高境界!
      
      做错事能扪心自问,并深感内疚,则是走向“有德之人”的基础法门!
      
      做坏事心安理得,而不觉得受到良心的谴责,是“走向深渊”的第一步踏空!手术方可纠偏。
      
      所谓“良心”是一个“平台”!是“离地三尺有神灵”的三尺高的平台!是“不做亏心事 不怕鬼敲门”心理底气的底平台!所谓“人治”的任务就是维护此平台,不允许有平台之上之人的存在。
      
      所谓“良心”,其最可贵的作用是,个体可依此而作自我评价和调控!所谓“吾日三省乎吾身”!
      
      从根本上讲,“良心”>道德>法律>纪律>规则。如人人有“良心”,则千条规则万条法律都无用武之地;如人人没有了“良心”,则千条规则万条法律也都形同虚设!可见“法制”社会是次一等的理想社会,而所谓“圣人”现世“无为而治”造就的社会,也即是“良心”所治的社会,才是我们的理想国!也可见,历朝历代的中国人祈盼的“圣人”的降临并不是什么愚昧之思!我们讲“法制”当然好,但是次一等的好,“人治”、“德治”才是解决社会问题是最理想的根本大法。只可惜“人治”理想的“圣人”不常有,而“人治”的独夫民贼却很常见。
      
      聪明的国人最大的本事是,践踏自己制定的规则,践踏自己制定的纪律,践踏自己制定的法律,践踏自己制定的道德,践踏自己父母给自己定做的最柔软最高尚的“良心”!这些聪明人的思维是:所谓的平台,不论“良心”“道德”“法律”“纪律”“规则”,都是给你们这些无知傻瓜“下民屁民球民”的,而我等权贵才人永远都是在平台之上的!由此,“良心”所限之“老实人”总是勤劳而不致富,德高而位日贱;“良心”不限之“聪明人”却时时进财日日登高!殊不料,万事遵循太极道,老天终有开眼日!不等日久天长,平台之上之人日众,平台之下之人日寡,平台终至崩塌。俗语云“吃亏之人常在世”!“良心”所限之“老实人”虽身处水深火热,但受压日久,则抗力愈强!平台崩塌之时,平台之下之“老实人”倒不会被压死,而平台之上“良心”不限之“聪明人”却要被摔死!
      
      《孟子·告子上》曰过:“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其所以放其良心者,亦犹斧斤之於木也。” 朱熹集注:“良心者,本然之善心。即所谓仁义之心也”。“良心”乃是人类社会道德秩序的根本保证。“良心”,并且只有“良心”,才能救人性堕落道德沦丧于根本!共同创造并呵护“良心”是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第一根基!
      
      对人类社会每一个个体来说,人生在世,“良心”不可一日而泯也!
      
      “人不为已,天诛地灭”!生存是第一要务,一个人为了生存,可能会有一些昧“良心”之举,即所谓“良心丧于困境”!这时有一定的“天作孽”的成分存在。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是“圣人”!所以有“天作孽犹可恕,人作孽不可活”!说到这里,“良心”未泯之人就要反思了,你真的是在“困境”而“饥寒起盗心”吗?你不至于是“顺境”过头了而“饱暖思淫欲”吧?“良心”可是不能随随便便就让狗给吃了的!
      
      “压抑自己良心的声音,这是很危险的事情。如果你养成一种对某件事情毫不在乎的习惯,那你很快就会对任何事情也都满不在乎”。要防微杜渐啊!“良心”是否真的丧于困境?一个人将要饿死而去抢别人的食物,是可以原谅的,但若是去抢别人的钱再拿去买食物就不能够原谅了。
      
      现如今,大街小巷的餐馆,路边小摊贩,有谁敢说自己不用地沟油的么?油条八成铝超标黑窝点竟用敌敌畏熏美味油条!麻辣烫,罂粟地沟油双氧水福尔马林PPA止疼药! 烤肉、烤串,流浪猫死猪肉“红粉”亚硝酸盐,烧烤摊挂羊头卖猫肉,你吃的羊肉串真是“羊肉”吗?臭豆腐,硫酸亚铁明矾垃圾堆,化工用硫酸亚铁染黑豆腐!海鲜排挡中寄生虫水银中毒甲醛!快餐店辣鸡翅竟是由发臭鸡翅制成 !猪肉瘤血脖肉死猪配做包子馅!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院长胡小松曾在中央电视台某节目中公开表示,每年有几百万吨的“地沟油”进入市场,上了餐桌,其中主要出现在农村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的市场、大食堂、集体食堂。
      
      ......
      
      难道是好多好多的人都真的处在“困境”了?
      
      不!这些人都病了!病得不轻!“2012或为真”的末日病!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0 14:54:58 做记号
      良心>道德>法律>纪律>规则
      
      良心>道德>法律>纪律>规则
      
      良心>道德>法律>纪律>规则
      
      良心>道德>法律>纪律>规则
      
      良心>道德>法律>纪律>规则
      
      良心>道德>法律>纪律>规则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0 14:56:10 做记号
      所谓“良心”是一个“平台”!是“离地三尺有神灵”的三尺高的平台!是“不做亏心事 不怕鬼敲门”心理底气的底平台!所谓“人治”的任务就是维护此平台,不允许有平台之上之人的存在。
      
      所谓“良心”是一个“平台”!是“离地三尺有神灵”的三尺高的平台!是“不做亏心事 不怕鬼敲门”心理底气的底平台!所谓“人治”的任务就是维护此平台,不允许有平台之上之人的存在。
      
      所谓“良心”是一个“平台”!是“离地三尺有神灵”的三尺高的平台!是“不做亏心事 不怕鬼敲门”心理底气的底平台!所谓“人治”的任务就是维护此平台,不允许有平台之上之人的存在。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0 14:58:43 做记号
      可见“法制”社会是次一等的理想社会,而所谓“圣人”现世“无为而治”造就的社会,也即是“良心”所治的社会,才是我们的理想国!
      
      可见“法制”社会是次一等的理想社会,而所谓“圣人”现世“无为而治”造就的社会,也即是“良心”所治的社会,才是我们的理想国!
      
      可见“法制”社会是次一等的理想社会,而所谓“圣人”现世“无为而治”造就的社会,也即是“良心”所治的社会,才是我们的理想国!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0 15:00:20 做记号
      聪明的国人最大的本事是,践踏自己制定的规则,践踏自己制定的纪律,践踏自己制定的法律,践踏自己制定的道德,践踏自己父母给自己定做的最柔软最高尚的“良心”!这些聪明人的思维是:所谓的平台,不论“良心”“道德”“法律”“纪律”“规则”,都是给你们这些无知傻瓜“下民屁民球民”的,而我等权贵才人永远都是在平台之上的!由此,“良心”所限之“老实人”总是勤劳而不致富,德高而位日贱;“良心”不限之“聪明人”却时时进财日日登高!殊不料,万事遵循太极道,老天终有开眼日!不等日久天长,平台之上之人日众,平台之下之人日寡,平台终至崩塌。俗语云“吃亏之人常在世”!“良心”所限之“老实人”虽身处水深火热,但受压日久,则抗力愈强!平台崩塌之时,平台之下之“老实人”倒不会被压死,而平台之上“良心”不限之“聪明人”却要被摔死!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0 20:14:11 做记号
      30%好好看看
      
      《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很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能因此就指责说火车是“撞人白撞”。因为,火车“撞人”与公路交通车辆“撞人”是在完全不同的情形下发生的。数千吨重的火车运行起来,钢轮与钢轨的磨擦力很小,而惯性速度又很大。火车在铁路线以正常速度运行,如果发现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人员,火车司机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之后,毫无别的办法,只能任凭数千吨重的列车在巨大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滑行直至停下。在列车有效制动距离以内,火车撞人是司机根本无法避免的,完全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火车司机是不是可以预见行人而随时采取预防人身伤亡的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公路交通车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即事故的责任由没有“路权”的车辆全部承担或者按“路权”大小由双方分担。铁路是火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行人在铁路上没有任何“路权”,就是说行人根本不应该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司机在驾驶的时候,不需左顾右盼避让来往行人车辆,只需要集中精力蛲前方。看过列车时刻表的人都知道,火车运行时间都精确计算到每分钟。如果火车司机也像汽车司机一样时刻准备随时停车以避让铁路线上的行人,不但会带来更大的事故隐患,危及后续列车旅客的人身安全,而且整个行车计划非打乱不可,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更加巨大。
      
       据我所知,火车撞人即使铁路方面无过错,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0 20:15:25 做记号
      火车撞死人会不会停车?
      
      停,然后司机下车后把伤亡者从线路里拖出来,并通知前方车站来处理相关事宜。
      
      通常,火车发生撞人时,列车会发出一阵紧促的鸣笛声,伴随着急刹车,十秒内列车停下。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0 20:21:30 做记号
      火车司机撞死人是不是不负任何责任
      火车司机在过弯道处不鸣笛,撞人后不打120,扬长而去,负责人称司机不负任何责任,还称只有找熟人,才会有比较好的处理结果,否则,不予理会
      -------------------------
      该司机肯定是要受到处罚的!首先列车的运行中要求的就是要认真了望,多鸣笛,鸣长笛,防止路内外伤亡事故的发生,遇有险情应尽力的防止!其次,若发生意外后,除了动车、直达车和特殊列车外均要求停车处理,对于死者抬出放至安全地点,伤者及时汇报救治!再次是该司机人性意识淡薄,在举国学习创造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大环境下,应尊敬每一个人!当然了发生路外的原因会很多,存在铁路管理的原因,当然了很大一部分还是行人自身安全意识薄弱,所以在此了也倡议大家注重安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共同营造美好和谐社会!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0 20:24:26 做记号
      火车撞人即使铁路方面无过错,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1 16:07:34 做记号
      作者:luckyhf001 回复日期:2010-03-21 09:11:24 
        赞一个!我相信于细微处见精神这句话的寓意!机动车先让人,在我们国内这种理念还没有得到普及,我有几次和国外友人在步行时被疾驶的汽车吓了一身汗,那没有让你半点意思,大有唯我独尊之势!!我们国人太匮乏于我们中华博大精深的文化了;做事先做人,不一定做一个好人,但至少要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尊老爱幼,在公交车车上主动让位于老年人......;我很不解在有两大汽车品牌的中部某省的省会城市,每次去火车站坐公交车时大家都争先恐后、迫不及待的剂向尚未停下来的公车,司机也哭笑不得,不敢开,只好下车把大家轰走,再慢慢开到终点,不服不行。
      ===============
      
      言之甚是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1 23:30:59 做记号
      有个网友的留言,算是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想法:
      
      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下场,被撞死了吧。好多人侥幸的认为汽车就应当让人,可是机动车是正常行驶,你非要和汽车抢道,结果去西边了,还是要遵守交通规则,真爱自己的生命,不然再锻炼也顶不过汽车的。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2 01:37:51 做记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同时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该条的规定将过去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责任提升为无过错责任,彰显了“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是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所谓无过错责任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晨练老人违规在先,而且在机动车在撞人后不假思索的逃逸,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决定性的因素。其实从这里我们就能看出,如果违章的老人在第一次被肇事司机撞到后,得到救助,也许并不会因此失去生命,而肇事司机,如果积极主动地必要处置措施,也未必会象如今一样,被全北京市通缉。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2 01:40:17 做记号
      尊重生命,车辆应礼让行人,笔者真心希望那些驾车的司机们,不要只想着自己,抱着别人违章在先,撞也白撞的心思,珍爱生命,珍爱他人,恪守交通法规,不做鲁莽司机,才能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井然有序。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2 01:43:31 做记号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2 11:49:04 做记号
      从根本上讲,“良心”>道德>法律>纪律>规则。如人人有“良心”,则千条规则万条法律都无用武之地;如人人没有了“良心”,则千条规则万条法律也都形同虚设!可见“法制”社会是次一等的理想社会,而所谓“圣人”现世“无为而治”造就的社会,也即是“良心”所治的社会,才是我们的理想国!也可见,历朝历代的中国人祈盼的“圣人”的降临并不是什么愚昧之思!我们讲“法制”当然好,但是次一等的好,“人治”、“德治”才是解决社会问题是最理想的根本大法。只可惜“人治”理想的“圣人”不常有,而“人治”的独夫民贼却很常见。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2 13:14:31 做记号
      作者:wy2yw 回复日期:2010-03-22 10:13:33 
        是中国人没有道德了吗?是中国人没有规矩吗???
        历史上中国人是最安分的人。对外谦让,对内严律。可是为什么变成这样??是机动车,是信号灯的问题吗??是现代化的问题吗??
        都不是,是这个社会的公平被践踏。人身的权利被无情的剥夺。你老实的等信号,天真的以为规则能够保证你出行的顺畅。现实呢?现实是你成了SB。13点。所以不要说开车的和走路的没素质。有素质的都死掉了。不可能存活在这个神奇的国度。
      
      ===================
      
      然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2 22:22:00 做记号
    作者:电脑疯了 回复日期:2010-03-20 10:19:21 
        所谓“因地制宜”。。在大城市这么多机动车,如果右转再等灯的话,岂不是交通压力更大?大多数机动车还是会让行人的,LZ说的个别行为。。不至于这么上纲上线。。别说开车的,哪还不准有个没素质的?在路上我更怕电动自行车和平板三轮之类的!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同时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该条的规定将过去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责任提升为无过错责任,彰显了“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是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所谓无过错责任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晨练老人违规在先,而且在机动车在撞人后不假思索的逃逸,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决定性的因素。其实从这里我们就能看出,如果违章的老人在第一次被肇事司机撞到后,得到救助,也许并不会因此失去生命,而肇事司机,如果积极主动地必要处置措施,也未必会象如今一样,被全北京市通缉。
      
      
      
      尊重生命,车辆应礼让行人,笔者真心希望那些驾车的司机们,不要只想着自己,抱着别人违章在先,撞也白撞的心思,珍爱生命,珍爱他人,恪守交通法规,不做鲁莽司机,才能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井然有序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4 23:37:53 做记号
      该条的规定将过去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责任提升为无过错责任,彰显了“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是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4-18 00:33:39 做记号
      从根本上讲,“良心”>道德>法律>纪律>规则。如人人有“良心”,则千条规则万条法律都无用武之地;如人人没有了“良心”,则千条规则万条法律也都形同虚设!可见“法制”社会是次一等的理想社会,而所谓“圣人”现世“无为而治”造就的社会,也即是“良心”所治的社会,才是我们的理想国!也可见,历朝历代的中国人祈盼的“圣人”的降临并不是什么愚昧之思!我们讲“法制”当然好,但是次一等的好,“人治”、“德治”才是解决社会问题是最理想的根本大法。只可惜“人治”理想的“圣人”不常有,而“人治”的独夫民贼却很常见。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2 22:22:00 做记号
    作者:电脑疯了 回复日期:2010-03-20 10:19:21 
        所谓“因地制宜”。。在大城市这么多机动车,如果右转再等灯的话,岂不是交通压力更大?大多数机动车还是会让行人的,LZ说的个别行为。。不至于这么上纲上线。。别说开车的,哪还不准有个没素质的?在路上我更怕电动自行车和平板三轮之类的!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同时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该条的规定将过去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责任提升为无过错责任,彰显了“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是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所谓无过错责任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晨练老人违规在先,而且在机动车在撞人后不假思索的逃逸,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决定性的因素。其实从这里我们就能看出,如果违章的老人在第一次被肇事司机撞到后,得到救助,也许并不会因此失去生命,而肇事司机,如果积极主动地必要处置措施,也未必会象如今一样,被全北京市通缉。
      
      
      
      尊重生命,车辆应礼让行人,笔者真心希望那些驾车的司机们,不要只想着自己,抱着别人违章在先,撞也白撞的心思,珍爱生命,珍爱他人,恪守交通法规,不做鲁莽司机,才能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井然有序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2 22:22:00 做记号
    作者:电脑疯了 回复日期:2010-03-20 10:19:21 
        所谓“因地制宜”。。在大城市这么多机动车,如果右转再等灯的话,岂不是交通压力更大?大多数机动车还是会让行人的,LZ说的个别行为。。不至于这么上纲上线。。别说开车的,哪还不准有个没素质的?在路上我更怕电动自行车和平板三轮之类的!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同时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该条的规定将过去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责任提升为无过错责任,彰显了“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是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所谓无过错责任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晨练老人违规在先,而且在机动车在撞人后不假思索的逃逸,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决定性的因素。其实从这里我们就能看出,如果违章的老人在第一次被肇事司机撞到后,得到救助,也许并不会因此失去生命,而肇事司机,如果积极主动地必要处置措施,也未必会象如今一样,被全北京市通缉。
      
      
      
      尊重生命,车辆应礼让行人,笔者真心希望那些驾车的司机们,不要只想着自己,抱着别人违章在先,撞也白撞的心思,珍爱生命,珍爱他人,恪守交通法规,不做鲁莽司机,才能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井然有序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2 22:22:00 做记号
    作者:电脑疯了 回复日期:2010-03-20 10:19:21 
        所谓“因地制宜”。。在大城市这么多机动车,如果右转再等灯的话,岂不是交通压力更大?大多数机动车还是会让行人的,LZ说的个别行为。。不至于这么上纲上线。。别说开车的,哪还不准有个没素质的?在路上我更怕电动自行车和平板三轮之类的!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同时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该条的规定将过去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责任提升为无过错责任,彰显了“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是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所谓无过错责任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晨练老人违规在先,而且在机动车在撞人后不假思索的逃逸,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决定性的因素。其实从这里我们就能看出,如果违章的老人在第一次被肇事司机撞到后,得到救助,也许并不会因此失去生命,而肇事司机,如果积极主动地必要处置措施,也未必会象如今一样,被全北京市通缉。
      
      
      
      尊重生命,车辆应礼让行人,笔者真心希望那些驾车的司机们,不要只想着自己,抱着别人违章在先,撞也白撞的心思,珍爱生命,珍爱他人,恪守交通法规,不做鲁莽司机,才能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井然有序
      
  • 作者:黑洞007 日期:2010-03-22 22:22:00 做记号
    作者:电脑疯了 回复日期:2010-03-20 10:19:21 
        所谓“因地制宜”。。在大城市这么多机动车,如果右转再等灯的话,岂不是交通压力更大?大多数机动车还是会让行人的,LZ说的个别行为。。不至于这么上纲上线。。别说开车的,哪还不准有个没素质的?在路上我更怕电动自行车和平板三轮之类的!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同时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该条的规定将过去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责任提升为无过错责任,彰显了“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是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所谓无过错责任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晨练老人违规在先,而且在机动车在撞人后不假思索的逃逸,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决定性的因素。其实从这里我们就能看出,如果违章的老人在第一次被肇事司机撞到后,得到救助,也许并不会因此失去生命,而肇事司机,如果积极主动地必要处置措施,也未必会象如今一样,被全北京市通缉。
      
      
      
      尊重生命,车辆应礼让行人,笔者真心希望那些驾车的司机们,不要只想着自己,抱着别人违章在先,撞也白撞的心思,珍爱生命,珍爱他人,恪守交通法规,不做鲁莽司机,才能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井然有序